朝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部门预算 (2016年)
    时间:2017-01-07来源: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点击:

    朝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部门预算

    2016年)

     

     

     

     

     

     

     

     

     

    第一部分    朝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朝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6年部门预算表

    一、2016年市本级部门预算单位下达表(朝财指预[2016]1号)

    二、调减部门预算商品和服务支出表(朝财指预[2016]3号)

    三、“三公”经费预算表

    第三部分   朝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朝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起草工商行政管理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相关规章草案。

    (二)负责全市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依法授权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的责任。

    (三)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和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四)承担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责任,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依法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责任,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六)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经济违法行为。

    (七)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八)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九)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虚假宣传行为和其他广告违法行为。

    (十)负责商标管理工作,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和其他商标违法行为,负责省著名商标推荐管理工作。

    (十一)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等,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十二)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

    (十三)按权限负责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机构编制、人事、财务经费管理工作。

    (十四)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朝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

    1. 朝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

    2.朝阳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咨询服务中心

    3.朝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信息中心

    4.朝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

    5.朝阳市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服务中心


    第二部分 朝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部门预算公开表

    一、2016年市本级部门预算单位下达表

    2016年市本级部门预算单位下达表

    二、调减部门预算商品和服务支出表

    调减部门预算商品和服务支出表

    三、

    “三公”经费预算表



    “三公”经费预算表




     

    第三部分 朝阳市工商行政管理2016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朝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朝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罚没款收入、其他收入;支出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其他资本性支出等。朝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收支总预算2154.8万元。

    二、关于朝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按照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厉行节约、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等有关要求,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压减公务接待费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2016年“三公”经费预算数76.20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2.0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74.20万元。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委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应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油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5.一般公共服务(类)工商行政管理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6.一般公共服务(类)工商行政管理事务(款)事业运行(项):

    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7.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际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8.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应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