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可发生性聚苯乙烯珠粒经加热预发泡后,在模具中加热成型而制得的具有闭孔结构的使用温度不超过75℃的绝热用模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及其切割而成的制品。也适用于原料中通过添加石墨等添加剂改性制成的绝热用模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及其切割而成的制品。
二、产品标记
(一)标记方法:产品名称-压缩强度等级-燃烧性能等级-绝热性能等级-标准编号。
(二)标记示例:压缩强度等级为Ⅱ级、燃烧性能等级为B1级、绝热性能等级为033级的模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标记为:EPS-Ⅱ级-B1-033-GB/T10801.1-2021。
(三)相关知识:压缩强度等级分为Ⅰ、Ⅱ、Ⅲ、Ⅳ、Ⅴ、Ⅵ、Ⅶ级;燃烧性能分为B1级、B2级、B3级,按GB8624《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将燃烧性能分为A级-不燃材料(制品)、B1级-难燃材料(制品)、B2级-可燃材料(制品)、B3级-易燃材料(制品)。绝热性能分为033级、037级。
三、检验
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出厂检验应检验项目:外观、规格尺寸及允许偏差、压塑强度、熔结性、表观密度偏差。
型式检验应检验项目:外观、规格尺寸及允许偏差、压塑强度、尺寸稳定性、水蒸气透过系数、吸水率、熔结性、表观密度偏差、导热系数、燃烧性能。
有下列行为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新产品定型鉴定时;正常生产后,原材料、工艺、主要生产设备有较大改变时;正常生产时,每年至少检验一次;产品停产六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组批:同一规格的产品数量不超过2000m3为一批。
四、标志
产品出厂时应附有产品合格证,并标明有产品名称、采用标准编号、商标、企业名称、详细地址、产品标记、标称表观密度、标称长度、标称宽度、标称厚度、生产日期、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