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食品广告发布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广告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指引。随着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的变化,合规指引将不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
一、适用范围
朝阳市区域内发布食品(不包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
二、相关定义
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三、主体责任
广告主,是指为推销食品,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食品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食品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食品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食品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食品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食品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广告代言人在食品广告中对食品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食品作推荐、证明。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四、合规要求
(一)食品广告应当真实、合法,坚持正确导向,严守法律底线,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二)食品广告中含有食材的产地(来源)、品质和品牌(门店)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内容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附带赠送的,应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等。
(三)食品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四)食品广告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谎称取得专利权。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
(五)食品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五、负面清单
(一)食品广告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1.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2.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3.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工艺”等用语;
4.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5.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6.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7.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8.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9.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10.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二)食品广告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不得标注或者暗示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食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如涉及疾病诊断和治疗的内容,使用医学名称、疾病名称及治疗用语、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手段用词、表述疾病症状改善用词等。
(三)食品广告不得含有“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身心健康”“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等内容。食品广告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政策,不得“宣扬量大多吃、暴饮暴食等浪费食物”“诱导消费者超出合理需求购买商品”等不良导向内容。
(四)酒类广告不得含有“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出现饮酒的动作”“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等内容,不得含有“特供”“专供”“内供”党政机关和军队等类似内容。酒类广告不得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
请相关经营主体认真对照上述合规内容,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政策发布广告。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仔细甄别注意防范,如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发现违法广告,请及时拨打12345、12315进行维权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