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食品典型案例(公示)
    时间:2024-12-25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点击:

    典型案例

    1月份第二批: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辽宁省朝阳市喀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

    喀左县大城子镇民族街某茶庄涉嫌经营无中文标识的食品行为案

     

    2024年1月26日,辽宁省朝阳市喀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喀左县大城子镇民族街某茶庄涉嫌经营无中文标识食品的行为作出1、警告。 2、没收外包装上标有ROLAND  ESTATE  WINERY 3瓶、PETITVERDOT AUSCESS 1瓶。3、没收违法所得434元。4、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3日,喀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执法人员对喀左县大城子镇民族街某茶庄进行检查,发现:1.该店经营的外包装上标有ROLAND  ESTATE  WINERY 3瓶、2.PETITVERDOT AUSCESS 1瓶。两种食品外包装上均无中文标识。经查,当事人自述上述红酒是2022年9月从朝阳某商贸购进的,各购进1箱,1箱里有6瓶。外包装上标有ROLAND  ESTATE  WINERY 进价是80元/瓶,售价158元/瓶,售出3瓶,获利234元,货值474元。外包装上标有PETITVERDOT AUSCESS 进价38元/瓶,售价78元/瓶,售出5瓶,获利200元。上述红酒总货值552元,共获利434元。当事人提供了食品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没有进货单,没有购销记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喀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外包装上标有ROLAND  ESTATE  WINERY 3瓶、PETITVERDOT AUSCESS 1瓶。3、没收违法所得434元。4、罚款人民币5000元

    该违法行为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使得顾客利益受损。通过对该店铺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并作出处罚,有效的维护了市场秩序,保护了消费者权益和国家法律权威。

     

                                    2024年1月

     

    辽宁省朝阳市喀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查处喀左县十二德堡镇某综合批发部经营经检测酵母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大连汽水的行为案

    2024年1月16日,辽宁省朝阳市喀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喀左县十二德堡镇某综合批发部经营经检测酵母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大连汽水的行为作出:1、罚款伍仟元;2、没收违法所得叁拾陆元;3、没收扣押的抽检批次的大连汽水160瓶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30日,喀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检验报告,此份报告显示喀左县十二德堡镇某综合批发部经营的大连汽水经检验酵母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要求。喀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当日向该批发部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对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抽检批次的大连汽水160瓶,在当事人的陪同下对上述大连汽水进行了扣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依据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1、罚款伍仟元;2、没收违法所得叁拾陆元;3、没收扣押的抽检批次的大连汽水160瓶的行政处罚。

    酵母菌如果使用量超标,会引起食品的过度发酵导致腐败变质,促进细菌的生长,破坏产品的色、香、味,降低其食用价值。酵母超标的主要原因,可能是加工用原料受污染,或者是产品存储、运输条件控制不当导致流通环节抽取的样品被污染。这就要求从生产到流通的各个环节,各相关主体都能把“食品安全”落实到细节中,把好冷藏食品的安全关,以后我局会加大监督抽检力度,切实保障为消费者提供安全、放心、高品质的商品。

                                       

    2024年1月

     

    辽宁省朝阳市喀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喀左县兴隆庄镇某熟食店涉嫌销售经检验甲拌磷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案

    2024年1月16日,辽宁省朝阳市喀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喀左县兴隆庄镇某熟食店涉嫌销售经检验甲拌磷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案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5元;2、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17日喀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了辽宁中环祥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0:LNZH2023SP1294,食品名称:芹菜。被抽样单位:喀左县兴隆庄镇某熟食店,委托单位:喀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喀左县知识产权局),检验类别: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此报告显示该店经营的芹菜甲拌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不申请复检。抽样检验的芹菜购进24斤,进价是1.5元/斤,零售价是2元/斤。共计违法所得5元。货值为48元。当事人承认进货未查验供货者的资质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无购货查验记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规定,喀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元;2.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农药残留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危害非常大,食用含有农药残留的食品损害人体的各个器官,通过对经营者进行处罚,希望广大群众增强食品安全意识,共同筑起食品安全防线。农产品采购没有购货凭证无法追根溯源,农药超标线索应该通报给农业农村局做进一步处理。

                                      2024年1月

     

    辽宁省朝阳市喀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

    喀左县利州街道某超市店涉嫌销售经检验氧乐果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案

     

    2024年1月18日,辽宁省朝阳市喀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喀左县利州街道某超市店涉嫌销售经检验氧乐果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案作出1、罚款50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21.00元的处罚。

    2023年11月17日喀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了辽宁中环祥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0:LNZH(检)2023SP1267,食品名称:菠菜。被抽样单位:喀左县利州街道某超市店,委托单位:喀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喀左县知识产权局),检验类别: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此报告显示该店经营的菠菜氧乐果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喀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当日向喀左县利州街道某超市店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对超市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情况如下:该店经营场所未发现有抽检批次菠菜。当事人承认抽样检验批次的菠菜是2023年10月22日从喀左县大城子镇某市场购进的,具体从哪家购进的不记得了。共购进42斤,进价是2元/斤,销售价2.5元/斤。上述菠菜当事人全部售出。共计违法所得21元。货值为105元。当事人承认进货未查验供货者的资质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无购货查验记录及购货凭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喀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1、罚款50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21.00元。

    农药残留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危害非常大,农产品在采购、销售时无法索证索票,这样对追根溯源造成了一定的困难,农药残留检测环节应控制在菜农出菜的第一环节,整个大棚抽检一次,合格菜出售,不合格的不能出售,这样大大降低了农药残留风险,也保障了人民食用安全。

                                      2024年1月

     

    2月份第一批: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辽宁省朝阳市喀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李某涉嫌经营有毒有害食品行为案

    2024年2月29日,辽宁省朝阳市喀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李某涉嫌经营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立案调查后依法移交公安机关。

    2023年12月8日,喀左县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食品中队与喀左县公安局食药侦大队联合检查时,接到喀左县公安局兴隆庄派出所来电,2023年12月8日10时10分许,在喀左县兴隆庄镇兴隆庄集贸市场入口处,民警发现李某手持“虫草鹿鞭王”药物,在向他人销售,经与喀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接,并将上述物品移送给喀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陪同下对上述食品进行了扣押,并对现场情况进行了拍照。喀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月1日委托安徽省清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检验,送检样品:虫草鹿鞭王,检验结论是虫草鹿鞭王中检出西地那非。喀左县公安局于2024年2月29日向我局出具了立案告知书,予以立案侦查。

    “西地那非”作为一种血管扩张剂,过量服用会引发心脑血管方面的问题,其早在2012年就被第一批列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故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生产保健食品中添加“西地那非”或明知是添加“西地那非”的保健食品而予以销售的行为,均构成危害食品安全刑事犯罪。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要提高辨别能力,从正规渠道购买保健品,莫要迷信广告宣传,过度服用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保健品,以免损害身体健康。希望广大群众增强食品安全意识,共同筑起食品安全防线。

     

                                     2024年2月

     

    4月份第二批: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辽宁省朝阳市喀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喀左县公营子镇某蔬菜水果店涉嫌销售经检验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案

     

    2024年4月1日,辽宁省朝阳市喀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喀左县公营子镇某蔬菜水果店涉嫌销售经检验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3元;2、罚款人民币5000.00元。          

    2024年2月7日,喀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了辽宁中环祥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喀左县公营子镇某蔬菜水果店经营的芹菜、芒果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于当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对超市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店经营场所未发现有抽检批次芹菜、芒果。当事人承认进货未查验供货者的资质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无购货查验记录,提供了供货凭证。当事人经营经检验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不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63元;2、罚款人民币5000.00元。     

    食用农产品经营者要规范经营行为,提高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等制度,定期自查,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消费者购买农产品时要通过正规可靠渠道并保存相应购物凭证。同时加大对公众的食品安全宣传力度,给予科学理性的消费提示警示,不给违法商家及无证摊贩可乘之机。

                                            

    2024年4月

     

    7月份第二批: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辽宁省朝阳市喀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

    喀左县大城子镇某蔬菜水果超市

    涉嫌经营超期食品行为案

     

    2024年7月19日,辽宁省朝阳市喀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喀左县大城子镇某蔬菜水果超市涉嫌经营超期食品的行为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1元;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3.没收扣押的康师傅香辣方便面8袋、杏仁2袋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24日喀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中队接到投诉举报函内容:投诉人于2024年6月7日在喀左县某蔬菜水果超市购买乡村考肠2根,生产日期为2024年1月21日,保质期120天,并提供了食品图片和购物付款凭证及购物过程的视频资料。2024年6月27日喀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喀左县某蔬菜水果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发现:1.由沈阳顶益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康师傅香辣方便面8袋,净含量:面饼+配料104克,面饼85克,生产日期:2023年11月25日,保质期至2024年5月24日,至检查时止已经超过保质期34天。2.由朝阳市双塔区龙飞食品厂生产的杏仁2袋,净含量:200g,生产日期:2023年6月23日,保质期:12个月,至检查时止已经超过保质期4天。经查,上述食品都是从喀左县批发部购进的,1.康师傅香辣方便面购进1箱,1箱里24袋,售价2.5元/袋,8袋货值20元;2.杏仁购进4袋,进价是4元/袋,售价5元/袋,2袋货值10元;3.投诉人购买的乡村考肠购进6根,进价5元,售价6元,销售4根包括投诉人购买的那2根,自己吃2根,2根货值6元,获利1元。上述食品总货值36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喀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元;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3.没收扣押的康师傅香辣方便面8袋、杏仁2袋的行政处罚。

    超期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通过对经营者进行处罚,增强广大群众食品安全意识,共同筑起食品安全防线。

     

                                    2024年7月

     

    辽宁省朝阳市喀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

    喀左县大城子街道某烤肉饭涉嫌采购食品未按规定查验记录行为案

     

    2024年7月25日,辽宁省朝阳市喀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县大城子街道某烤肉饭涉嫌采购食品未进行查验记录的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18日喀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喀左县大城子街道某烤肉饭现场检查发现:该店采购的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和其他合格证明,未建立查验记录。我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喀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处罚决定书》喀市监当罚【2024】212号,给予警告。2024年6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喀左县大城子街道某烤肉饭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采购的部分食品仍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格证明,未建立查验记录。经查当事人没有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喀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四条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00元

    通过对该店铺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并作出处罚,有效的提高了食品经营者对履行进货查验的重视,对食品追根溯源起到了保障。

     

                                       2024年7月

     

    辽宁省朝阳市凌源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凌源市某餐馆用于食品生产的设备和工具未保持清洁行为

    2024年7月29日,辽宁省朝阳市凌源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凌源市某餐馆用于食品生产的设备和工具未保持清洁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3日,凌源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餐馆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其生产经营场所中用于食品生产的设备污渍严重、不清洁,存在交叉污染,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经核实,凌源市市场监管局曾于2024年5月23日对上述行为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并责令其于2024年6月1日前改正,当事人于责令改正届满之日起超过1个月未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已构成生产加工食品的工具和设备未保持清洁的行为。凌源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食品生产的设备和工具是食品加工过程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不仅影响着食品的质量和安全,还关系到消费者的健康;此案的办理,既能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起到警示作用,又能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意识,加强对生产环境、设备及工具保持清洁的重视程度,有效防止食品受到污染,进而保证食品质量。

     

                                     2024年7月

     

    9月份第一批: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辽宁省朝阳市凌源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凌源市某生鲜牛羊肉铺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的肉类案

    2024年9月10日,辽宁省朝阳市凌源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凌源市某生鲜牛羊肉铺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的肉类违法行为,作出没收羊排3.35千克,羊腿6.75千克;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26日,凌源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农业农村局、公安局开展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对凌源市某生鲜牛羊肉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货架上有正在销售的羊排、羊腿未加盖动物检疫验讫印章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现场不能提供纸质版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以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查处时,店内肉摊上有待销售的涉案羊排3.35千克,销售价50元每千克,涉案羊腿6.75千克,销售价44元每千克,货值金额共计 464.5元,涉案产品均未销售,无获利。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的肉类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之规定,已构成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的肉类的违法行为。凌源市市场监管局依法给予当事人没收羊排3.35千克,羊腿6.75千克;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已将该案件线索移送给凌源市农业农村局。

    在肉类食品领域,检验检疫是确保肉类质量安全的关键环节。相关部门应加强检验检疫执法力度,对违规商家进行严厉处罚。经营者应承担起社会责任,做好自我监管,确保所售卖的产品质量安全可靠。消费者也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选择安全、健康的食品。

     

    2024年9月

     

    10月份第一批: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辽宁省朝阳市喀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

    喀左某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用水的行为案

     

    2024年10月8日,辽宁省朝阳市喀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喀左某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用水的行为案作出1、罚款50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20.00元的处罚。

    2024年8月12日,喀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了朝阳市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抽检食品名称:某包装饮用水,被抽样单位:喀左县大城子镇某纯净水经销处,生产者:喀左某饮品有限公司,委托单位: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此报告显示该经销处经营的生产日期为2024年7月20日生产的卧虎清泉包装饮用水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喀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当日向喀左海润巴特饮品有限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对该公司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公司生产经营场所未发现有抽检批次的卧虎清泉包装饮用水。当事人承认抽样检验批次的卧虎清泉包装饮用水是2024年7月20日生产的,共生产了80桶,都是用来销售的,在生产灌装之前对水质进行了检验,有生产销售记录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销售价格1.5元1桶。至检查时止上述卧虎清泉包装饮用水已全部销售,都销售给了喀左县大城子镇卧虎清泉纯净水经销处。共计货值金额120元 。共获利12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喀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1、罚款50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20.00元。

    该违法行为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使得消费者喝不到安全的饮用水。通过对该企业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有效的维护了市场秩序,保护了消费者的饮食安全和国家法律权威。

     

                                       2024年10月

     

    辽宁省朝阳市喀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

    喀左县大城子街道某水果蔬菜超市涉

    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

    标准的农产品行为案

    2024年10月16日,辽宁省朝阳市喀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喀左县大城子街道某水果蔬菜超市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农产品行为案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28.80元; 2、罚款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9月6日,喀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了辽宁中环祥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抽检食品名称:橘子,被抽样单位:喀左县大城子街道某水果蔬菜超市,委托单位:喀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显示该店经营的橘子经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喀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当日向喀左县大城子街道某水果蔬菜超市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对超市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情况如下:在该店经营场所未发现有抽检批次橘子。当事人承认抽样检验的橘子是2024年8月22日从凌源市般果蔬菜批发中心购进的,共购进9公斤,进价是8.4元/公斤,共计75.6元。销售价格11.6元/公斤,共计104.4元。上述橘子当事人全部售出。货值为104.4元。共计违法所得28.80元。当事人提供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无产品合格证明,无购货查验记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喀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8.80元; 2、罚款5000.00元。

    该违法行为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使得顾客利益受损,吃不到安全的水果蔬菜。通过对该店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有效的维护了市场秩序,保护了消费者的饮食安全和国家法律权威,但农产品的经营大多都没有对产品进行检验,有些业主进货都是从农贸市场进货,无法进行索证索票,这样就曾大了执法难度,无法进行追根溯源。

     

                                       2024年10月

     

    辽宁省朝阳市喀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查处喀左县某开发中心涉嫌生产

    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预包装食品行为案

     

    2024年10月17日,辽宁省朝阳市喀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喀左县某开发中心涉嫌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预包装食品行为,作出:1、罚款人民币伍仟元;2、没收违法所得壹佰柒拾伍元整;3.没收扣押的化石鸟黑花生5盒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26日,喀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中队接到喀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股移交的关于举报投诉喀左县某开发中心生产的“化石鸟黑花生”标签不符合规定。经查现场发现有投诉人举报的“化石鸟黑花生”5盒,配料表上只标注:调味料未标注具体名称,接到移交案件后,我队执法人员经主管领导审批后对上述“化石鸟黑花生”5盒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依据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如下:1、罚款人民币五仟元整;2、没收违法所得壹佰柒拾伍元整;3.没收扣押的化石鸟黑花生5盒。                          

    此案是通过投诉举报发现的,调查期间,当事人召回了尚未销售的食品,并及时进行整改,停止使用旧包材。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主动对案涉产品进行了召回并整改;且案涉产品无食品安全问题,仅为标签问题。针对当事人生产、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我局及时扣押违法食品,并作出从轻处罚,对当事人进行了警示教育,切实保障了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

     

                                     2024年10月

     

    辽宁省朝阳市喀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朝阳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生产

    经营无标签、无标示的预包装

    转基因大豆油的行为案

     

    2024年10月30日,辽宁省朝阳市喀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朝阳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无标签、无标示的预包装转基因大豆油的行为,作出1、没收无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的亚麻籽油2瓶、黑芝麻牛油果油1瓶;2、没收违法所得肆拾捌元;3、罚款人民币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28日,喀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朝阳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压缩盖密封的食用油8桶,桶身标有“2024.08.10”、“20L”字样,桶身无标签,无任何其他标示。生产加工车间发现有生产食用油的机器设备,处于静止状态,未见生产加工。在生产加工场所内发现1号罐为转基因大豆油储罐。当事人生产经营无标签、无标示的预包装转基因大豆油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依据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如下:1、罚款人民币壹万元;2、没收违法所得柒仟捌佰元;3、没收违法经营的转基因大豆油8桶。                 

    此案是通过日常检查发现,针对当事人使用、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我局及时扣押违法食品,并作出行政处罚,对当事人进行了警示教育,切实保障了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

     

                                          2024年10月

     

    辽宁省朝阳市凌源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凌源市某炸串店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案

     

    2024年10月18日,辽宁省朝阳市凌源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凌源市某炸串店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1.7元、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24日,我局接到凌源市某炸串店经营的里脊肉饼上有虫卵的举报线索。当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该店处于经营状态,现场有一名工作人员不能提供有效的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经营者承认当天确实有顾客就肉饼上有异物一事与其取得联系,但双方当时并未就此事达成协议。经执法人员与举报人沟通,于2024年8月24日当天获取了疑似有虫卵的肉饼实物并妥善保存。

    经查实,举报人确于2024年8月24日通过美团外卖平台在该炸串店购买1份炸里脊肉饼,实付11.70元,其在食用炸里脊肉饼过程中,发现饼皮表面有若干虫卵并及时向当事人进行反映,但双方当时并未就此事达成协议。此外,举报人还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供其与当事人沟通此事的聊天记录一份以及通话录音一段。该店通过微信名为“某里脊肉186********”与举报人进行沟通时,回复到“这个应该是生菜没洗好”、“不能是饼或者肉上的”、“洗生菜的时候疏忽了”等内容。至查处时,在现场未发现与举报人举报属于相同或类似情况的饼皮。

    当事人店内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生产加工人员未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行为违反了《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七)项之规定,已构成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生产加工人员未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和《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已构成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凌源市市场监管局作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1.7元、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在生活中菜饭等主辅食中不慎混入少数毛发,飞进昆虫等异物的情况时有发生,此种情况下混入的异物多数并非有意掺入,非食用者难以发现。但即使非主观故意,顾客就餐费用不高,但心里也难以接受,这种情况既伤害了顾客的健康,也对商家的品牌形象产生不利影响。我局坚持为群众排忧解难的工作初心,自接到此案件线索开始,毫不懈怠,即使是休息日也迅速出动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核查处置,主动担起我们应有的责任,让群众有更多的安全感。

     

    2024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