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票市泉巨永XX超市(经营者:王XX)经营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违法行为案
2024年7月5日,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北票市泉巨永XX超市(经营者:王XX)涉嫌经营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违法做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27日,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北票市泉巨永XX超市进行检查时发现,在该超市经营区域冷藏柜上摆放着的1瓶“红牛”和1瓶“东鹏特饮”保健食品与其他普通食品混放销售。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6月3日,因其经营的1瓶“东鹏特饮”保健食品与其他普通食品混放经营,受到了警告的行政处罚和收到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经营的保健食品在专区、专柜摆放经营,并有保健食品销售专区标识。但当事人至责令改正于不顾,至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查处时止,其经营的保健食品“红牛”和“东鹏特饮”各1瓶,仍与普通饮料混放在一起销售。“红牛”保健食品销售价格为每瓶6元;“东鹏特饮”保健食品售价为每瓶5元,货值金额共计11元。因为上述混放销售的保健食品均未售出,所以无违法所得。
虽然当事人因混放销售保健食品的行为,受到了警告的行政处罚和收到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仍未改正违法经营行为,但鉴于当事人混放销售的保健食品只有两瓶,未销售出去,且涉案产品货值金额较小,不足1万元,违法情节较轻,未造成危害后果,同时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查处,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表示以后认真履行经营者的主体责任,保证不再出现此类违法经营行为,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和过罚相当的原则,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5000元。
点评: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可能会导致消费者错误选购,儿童等不适宜人群长期食用后易带来健康风险。特殊食品经营单位应当做好特殊食品销售相关消费提示,筑牢安全底线。
北票市XX生鲜超市(经营者胡XX)销售打着与军队相关旗号实施混淆行为的白酒的食品行为案的处罚决定
2024年7月11日,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胡某某销售打着与军队相关旗号实施混淆行为的白酒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打着与军队相关旗号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的白酒5瓶;2、罚款2000元。
【案情介绍】
2024年6月12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北票市XX生鲜超市进行检查,该超市经营的雄狮劲旅十二生肖52度500ml白酒1瓶,酒外包装上含有的“军中五粮”字样及雄狮劲旅52度250ml白酒4瓶,瓶子上有“扬我军威”字样,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等6部门关于禁止销售“军”字号烟酒等商品的通告》(军后需能〔2022〕236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四)项之规定。2024年6月12日经请示主管局长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7月18日,通过兑店的方式在原店主处将店铺及店内货物一起兑入,其中包括雄狮劲旅十二生肖52度500ml军中五粮酒3瓶、新贵族经典52度500ml军中五粮酒1瓶及雄狮劲旅52度250ml白酒4瓶,上述白酒外包装盒上或瓶子上有“军中五粮”和“扬我军威”字样。兑来后上述白酒分别标价每瓶98元、128元、28元的价格对外销售。并于2024年5月29日,销售了2瓶雄狮劲旅十二生肖52度500ml军中五粮酒及1瓶新贵族经典52度500ml军中五粮酒,销售额324元。至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查处时止,当事人尚有1瓶雄狮劲旅十二生肖52度500ml军中五粮酒及4瓶雄狮劲旅52度250ml白酒未售出,被依法扣押。在调查期间,当事人将其销售的324元退回了消费者,当事人经营上述白酒未获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之规定,属于打着与军队相关旗号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损失,社会危害轻微,同时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查处,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和过罚相当的原则,依据《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之情形之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没收打着与军队相关旗号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的白酒5瓶;
罚款2000元
点评:1.近年来,部分经营者公开或变相冒用军队名义,使用军队特定含义字样和图案,生产销售“军中茅台”“军中五粮”“军队专供”等假冒伪劣商品,严重损害军队声誉形象,影响国家经济环境治理。为了维护人民军队良好形象、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经营秩序,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等6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禁止销售“军”字号烟酒等商品的通告》,要求相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违规生产、销售“军”字号烟酒等商品和涉军商标注册监管,对发现的问题坚决予以纠正,对拒不整改、顶风违法违规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本案当事人经营的雄狮劲旅十二生肖52度500ml白酒外包装上含有“军中五粮”字样,瓶身上有“扬我军威”字样,引人误认为该酒与部队存在特定联系,造成消费者混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应严厉打击。
2.国家已经明令禁止生产、销售“军”字号烟酒,食品生产经营者要遵守国家法律规定,不要违法经营,也请消费者理性购物,不要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