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50号)、《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和《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决定依法取消下列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凭证,并予以公示。详细信息如下:
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