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商标代理信用等级评价管理,促进商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依法诚信执业,按照辽宁省知识产权局《关于转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商标代理信用评价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要求,根据《商标代理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对在我市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进行信用评价和管理,评价结果见附件。现将评价结果进行公示,对相关信息及评价结果有异议,请与知识产权部门联系。
联系人:徐立伟 联系电话:2230055
附件:1.商标代理机构信用等级评价结果
2.商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信用等级评价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