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份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时间:2024-06-28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点击:

    辽宁省朝阳市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北票市XX烧烤店反餐饮浪费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2024年6月13日,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北票市XX烧烤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情介绍: 2024年6月13日,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进行反餐饮浪费专项整治检查中,对位于北票市台吉街道金北社区的北票市XX烧烤店进行监督检查,经查,该单位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食品浪费:(二)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从法律层面约束餐饮浪费行为,既是普法课又是倡导课,让人们在知法守法时,更好地传承崇尚节约的优秀传统。为了防止食品浪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辽宁省朝阳市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北票市XX铁锅炖饭店反餐饮浪费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2024年6月13日,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票市城关街道桂园社区的北票市XX铁锅炖饭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情介绍: 2024年6月13日,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进行反餐饮浪费专项整治检查中,对位于北票市城关街道桂园社区的北票市XX铁锅炖饭店进行监督检查,经查,该单位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食品浪费:(二)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从法律层面约束餐饮浪费行为,既是普法课又是倡导课,让人们在知法守法时,更好地传承崇尚节约的优秀传统。为了防止食品浪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朝阳县XX熟食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案

     

    2024年6月18日朝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朝阳县XX熟食超市经营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3日,朝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朝阳县XX熟食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经营者经营的“梅菜笋丝”(共计8袋)生产日期为2021年10月18日,保质期一年,产品已经超过了保质期。当事人的经营过期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现场共发现超过保质期的“梅菜笋丝”8袋,零售价每袋5元,货值金额是40元。当事人陈述过期后没有售卖,因为没有进、销货台账,所以无法计算违法所得,至被朝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查获时止,剩余过期商品在货柜陈列未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已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根据《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可以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食品保质期,指食品在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预包装食品除了酒精度大于等于 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味精外,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均应标注保质期。超过保质期食品可能出现变质腐败的可能,食用后对身体有危害,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因此,建议广大消费者购买食品时一定要注意其是否在保质期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