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票市马友营XX商店经营含有禁止使用的4-氯苯氧乙酸钠的绿豆芽违法行为一案
2024年1月5日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北票市马友营XX商店经营含有禁止使用的4-氯苯氧乙酸钠的绿豆芽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5元;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情介绍】2023年11月26日,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北票市马友营XX商店经营的绿豆芽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委托辽宁惠康检测评价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11日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检验结果及申请复检的期限,当事人对抽样程序、过程、抽样状态等内容及检验结果无异议,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经主管局长批准于2023年12月21日予以立案。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绿豆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之规定,属于销售添加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参照《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五条第一款:“适用减轻行政处罚的,不得减轻至免于行政处罚。减轻后有罚款金额的,一般不得低于法定裁量幅度最低倍数或者金额的10%;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确定低于10%以下金额。”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5元;
2、罚款6000元。
点评: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农产品质量安全是食品安全的源头,随着经济社会进步,大众的消费观念已由“吃得饱”向“吃得好、吃得安全”转变,对安全、健康提出更高要求。农产品质量安全关系到消费者切身健康问题,是保障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第一道关卡,市场监管部门将落实最严格的监管和最严厉的处罚的要求,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最关心和最根本的利益。
辽宁省朝阳市凌源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凌源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行为案
2024年1月18日,辽宁省朝阳市凌源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物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情介绍】2023年10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投诉举报信件,信件内容显示凌源市某食品有限公司2023年9月27日生产经营的食品外包装上标有涉及疾病预防与治疗功能文字。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23日前往该公司进行检查,在其成品库内未发现上述产品,在其包材库内发现涉案产品包装盒,现场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送达了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经核实,该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已构成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和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3.6要求,凌源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物品、没收违法所得390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食品标签是商家向消费者传递信息、进行承诺的重要载体。食品标签具有非常重要的引导作用,向消费者反映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监管执法部门在抓好食品安全质量问题的同时,也应加强对食品标签的监督管理,打击利用食品标签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本案对于食品生产者认识食品标签的重要性,把好食品质量关,具有良好的警示、教育意义。
辽宁省朝阳市凌源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凌源市松岭子某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4年1月19日凌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凌源市松岭子某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保质期海天黑豆0金标生抽5瓶;2.没收违法所得10元;3.罚款5000元,上缴财政。
【案情介绍】2023年11月13日,我局接到消费者投诉举报,其本人于2023年11月7日在凌源市松岭子某超市购买1瓶海天黑豆0金标生抽,生产日期为2022年1月28日,保质期18个月,购买时已超过保质期。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13日依法对现场进行检查。经查,该超市进门最右侧靠墙的食品货架上摆放5瓶海天黑豆0金标生抽,生产地址均为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沧江工业园东园,规格均为500ml/瓶,生产日期均为2022年1月28日,保质期均为18个月,此商品均已过期但未做下架处理,且当事人承认举报人所购买的该商品是其销售的。经调取进货单据和询问当事人,该批次商品是当事人于2023年5月16日从凌源市某食品批发部进货1箱,合计12瓶,进货价格为8.5元/瓶,售价10元/瓶;又通过提取该超市收银台电脑中的销售记录单并核实,该批次商品中,除查获的5瓶过期外,6瓶均在保质期内售出,1瓶超过保质期售出。综上,本案所涉商品货值金额总计60元,违法所得1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已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保质期海天黑豆0金标生抽5瓶;2.没收违法所得10元;3.罚款5000元,上缴财政。
点评:本案的查处一方面体现了我局对投诉举报信息的高度重视,另一方面有力地打击了的食品销售领域的不法行为,为其他食品经营业户敲响了警钟,进一步规范了食品经营业户销售行为,切实守护好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