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份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时间:2023-07-12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点击: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朝阳市龙城区联合乡XXX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行为案

     

    2023年2月14日,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朝阳市龙城区联合乡XXX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行为案,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宝泉大豆酱”1袋,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14日,朝阳市龙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朝阳市龙城区联合乡XXX商店货架上摆放着正在销售的“宝泉大豆酱”1袋,生产日期:2021年02月01日,保质期:18个月,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共购进“宝泉大豆酱”1袋,购进价格2.5元/袋,销售价格3元/袋,当事人称没有顾客购买,未销售。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宝泉大豆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已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又依据《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龙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宝泉大豆酱”1袋,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安全是食品消费的最低要求,没有安全,色香味、营养都无从谈起;安全也是食品消费的最高要求,关乎百姓的健康甚至生命,食品安全压倒一切。人人都需要安全的食品,人人都要维护食品安全。

     

    龙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

     

    辽宁省朝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朝阳市XXX制造有限公司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案

     

    2022年9月28日,辽宁省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XXX制造有限公司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作出罚款5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42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6月26日,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食品安全抽检监督报告,显示XXX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粉条(生产日期:2022.5.18,商标:XX)在盘锦市XXX超市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mg/kg;标准指标:200;实测值:300 ;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l 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该公司共生产该批次粉条200把,每把约400克(计量销售),销售价为3元/把,截止我局送达检验报告时止全部售出。当事人已做出召回公告,实际召回该产品60把;货值金额600元,违法所得42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5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420元,上缴国库。

    案件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当事人作为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并参照食品添加剂专人管理、专柜存放、专本登记、专用计量器具、专人添加的“五专管理”严格要求,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危害等相关知识及法律法规的培训。市场监管部门也应当针对食品生产、加工单位加大对食品添加剂日常监管工作,加大监督抽检力度和范围,及时发现和解决食品安全隐患风险,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不断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切实保障全市人民吃上放心的食品。

     

    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