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朝阳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加挂朝阳市知识产权局牌子。
第三条 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起草相关工作制度,组织实施质量强市、食品安全和标准化等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监督指导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负责全市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的监督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对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和案件进行查处和指导,查处督办辖区内大案要案和疑难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依授权或委托承担有关反垄断调查及执法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依法组织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的监督管理,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指导开展反走私相关执法工作。指导广告业的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承担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组织指导消费环境建设。
(六)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受委托组织协调较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贯彻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七)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控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八)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按规定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执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依法承担地方标准立项、编号和发布等工作,依法协调指导市级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制定工作。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认证认可工作。负责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十六)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起草相关工作制度和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
(十七)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标准管理。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标准和分类管理制度,贯彻落实地方中药炮制规范,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十八)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管理。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化妆品生产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
(十九)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上市后风险管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工作。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二十)负责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检查。制定检查制度,负责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的许可指导、检查和处罚,以及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和处罚,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
(二十一)贯彻执行国家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制度,贯彻国家有关知识产权和专利工作的法律、法规与方针、政策。负责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规划。组织拟订加强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的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组织拟订全市经济、科技、文化等领域知识产权工作的政策制度,指导全市知识产权工作。统筹协调全市知识产权涉外工作,负责知识产权对外联络与合作交流。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指导承担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查处、争议处理、维权援助、纠纷调处等执法工作,监督管理商标印制企业。负责指导商标、专利执法工作,指导全地区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负责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和管理。指导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知识产权确权、侵权判断标准,依授权负责知识产权申请相关管理工作。探索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推进专利信息利用和服务工作。负责受理商标注册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
(二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三)职能转变。
1.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全市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加快建立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办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对标国际提高标准整体水平,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市建设。
2.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出等制度,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加快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大幅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促进优化营商环境。
3.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5.提高服务水平。加快整合消费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积极服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办事群众,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十五)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中介组织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研究提出中介组织发展战略和规划,组织拟订促进和规范中介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中介组织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2.与市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市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3.与市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4.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建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5.与市商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商务局负责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流通的监督管理,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6.与市营商环境建设局(市行政审批局)的职责分工。市营商环境建设局(市行政审批局)负责经省政府批准的集中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相关工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相关行政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两部门要建立审批、监管信息交换工作机制,确保审批监管无缝衔接。
第四条 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机关日常政务,拟订工作制度,负责机关文字综合、文电、会务、机要、档案、装备、车辆、接待、督查督办、政务公开、外事、信访、政务信息等日常工作;承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负责安全保卫和机关后勤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局直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政府招标采购工作;负责罚没物资的管理;组织协调市场监督管理方面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行政编制3名,主任职数1名。
(二)综合规划科。承担协调推进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深化改革工作。拟订市场监督管理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重要综合性文件、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担并指导市场监督管理统计工作。
行政编制3名,科长职数1名。
(三)政策法规科。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法制审查和听证工作。承担依法依规设计执法程序、规范自由裁量权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组织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负责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组织开展有关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行政编制3名,科长职数1名。
(四)营商环境建设科(行政审批科)。负责制定本部门集中审批事项的办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许可、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和计量标准器具核准等事项的受理、审查、勘察、备案、证书发放、公告等;承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样机实验)、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负责国家工商总局授权的外资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登记注册;承担本部门应履行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负责相关信息的收集、统计、上传。
行政编制3名,科长职数1名。
(五)执法稽查科。拟订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及稽查办案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查处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和案件查办工作。承担大案要案和疑难案件的查处和督办工作,承担协调跨区域跨部门案件的查处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和效能考核工作。
行政编制3名,科长职数1名。
(六)京津冀招商引资科(注册指导科)。拟订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核发的制度措施并指导实施。承担指导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工作。承担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
行政编制3名,科长职数1名。
(七)信用监督管理科。拟订信用监督管理的措施、办法,组织指导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负责全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和监管系统的管理工作。负责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和 “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工作。承担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工作。
行政编制3名,科长职数1名。
(八)反垄断科。贯彻执行国家反垄断制度措施和指南,拟订有关反垄断的措施、办法。受上级部门委托协助调查反垄断案件排查、上报垄断案件线索。组织指导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行政编制3名,科长职数1名。
(九)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科。拟订有关价格收费监督检查、反不正当竞争的制度措施、规则指南。组织实施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和打击传销工作。负责各县(市)区价格监督检查和不正当竞争指导工作。
行政编制3名,科长职数1名。
(十)网络交易监督管理科。拟订实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协调网络市场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指导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网络市场监测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
行政编制3名,科长职数1名。
(十一)广告监督管理科。拟订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实施广告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备案工作。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组织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
行政编制3名,科长职数1名。
(十二)行政审批中介机构监督管理科(小微科)。拟订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监督管理制度、措施,组织编制全市统一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指导各县(市)区政府编制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组织指导各县(市)区审批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承担全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和管理。承担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络工作。承担完善全市小微企业名录系统建设工作,组织指导全市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等工作。在市委组织部指导下,指导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党委组织部门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的党建工作。
行政编制3名,科长职数1名。
(十三)质量发展科。承担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拟订推进质量强市战略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质量提升活动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质量奖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工作。贯彻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缺陷产品召回等制度。承办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有关事项、汽车“三包”和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服务质量监督监测,负责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组织实施朝阳市市长质量奖评定工作。
行政编制3名,科长职数1名。
(十四)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拟订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制度,组织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监控和分类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地方和专业性监督。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证后监督管理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棉花等纤维制品质量监督工作。
行政编制3名,科长职数1名。
(十五)食品安全协调科。拟订推进食品安全战略的重大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对有关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考核评价工作,分析预测并编制食品安全总体状况报告。组织推动市、县政府食品安全创建工作,推动健全食品安全跨地区、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工作。承担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行政编制3名,科长职数1名。
(十六)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科。负责和指导全地区食品生产领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食品生产领域安全进行全面监管和分析。拟订食品生产的监督管理及食品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并实施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及监督抽检。指导和监督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配合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
行政编制3名,科长职数1名。
(十七)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科。负责和指导全地区食品经营安全(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监督管理工作,对流通领域食品安全进行全面监管和分析。拟订食品流通、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的监督管理及食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办法,组织、指导并实施食品经营安全监督检查及监督抽检。
行政编制3名,科长职数1名。
(十八)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科。拟订全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公布相关信息。督促指导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召回。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参与制定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承担风险监测工作,组织排查风险隐患。
行政编制3名,科长职数1名。
(十九)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承担食盐、酒类流通管理职责,组织实施食盐和酒类流通(含餐饮消费环节)安全专项检查、风险监测、调查评价、监督抽检及案件查处工作;负责指导、督查全市食盐和酒类食品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督查全市食盐和酒类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信用档案;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行政编制3名,科长职数1名。
(二十)食品餐饮安全监督管理科。负责和指导全地区餐饮服务领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拟订餐饮服务的制度措施、方法,组织实施并负责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处置食品安全突出事件。建立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风险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组织、监督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负责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并监督实施。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行政编制3名,科长职数1名。
(二十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拟订特种设备安全有关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负责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科技研究并推广应用。
行政编制3名,科长职数1名。
(二十二)计量科。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负责计量标准、计量标准物质和计量器具管理工作,组织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比对工作。负责制定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承担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计量仲裁检定和计量技术机构及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计量数据使用。
行政编制3名,科长职数1名。
(二十三)标准科。拟订标准化发展战略、规划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立项、编号、发布等工作,承担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相关工作。协助组织查处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违法行为。承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关工作。管理商品条码工作。负责全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工作。
行政编制3名,科长职数1名。
(二十四)认证监督管理科。组织实施对强制性产品认证等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对相关认证机构及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指导认证行业发展并协助查处认证违法违规行为。
行政编制3名,科长职数1名。
(二十五)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科。负责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推动检验检测资源共享工作。指导检验检测行业发展并协助查处认可与检验检测违法行为。
行政编制3名,科长职数1名。
(二十六)药品生产及医疗机构药品监管科。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委托承担药品生产企业及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等日常监管工作,承担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的现场检查及核查等工作。负责分析医疗机构的药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指导县级药品监管部门对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依法组织开展对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环节的飞行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及药物滥用监测并依法处置。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中药方面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中草药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
行政编制3名,科长职数1名。
(二十七)药品流通监督管理科。拟订药品流通监督检查制度,受省局委托组织开展药品批发企业和连锁公司总部监督检查;指导县级药品监管部门对药品零售企业监督检查;组织实施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飞行检查;承担省局组织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飞行检查、现场核查工作;负责流通环节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及其他特殊管理药品的监管工作;组织实施药品经营企业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处置药品流通突发事件;负责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监管工作;组织实施药品经营企业药品追溯体系建设。监督指导药品零售的行政许可。
行政编制3名,科长职数1名。
(二十八)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科。负责医疗器械行政许可和监管工作的监督、指导;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指导实施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使用质量管理办法。承担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环节监督检查工作。按时完成国家、省局部署的医疗器械监督抽样工作。制定国家、省局部署的医疗器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处置医疗器械突发事件;负责组织医疗器械召回工作;组织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
行政编制3名,科长职数1名。
(二十九)化妆品监督管理科。掌握分析化妆品生产、流通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监督实施化妆品生产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指导实施化妆品经营、使用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监督实施化妆品标准、分类规则和技术指导原则。受省局委托承担化妆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组织实施化妆品经营、使用环节飞行检查工作;指导县级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化妆品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组织质量抽查检验,定期发布质量公告。组织开展不良反应监测并依法处置。
行政编制3名,科长职数1名。
(三十)知识产权发展与管理科。贯彻执行国家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与方针、政策。负责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制度。负责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和管理,做好申请相关工作,规范指导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评估工作。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工作,并负责对外联络与合作交流。探索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推进专利信息利用和服务工作。
行政编制3名,科长职数1名。
(三十一)知识产权保护与监管科。承担市政府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承担全市“双打”工作(即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做好产权确权、侵权判定工作,承担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查处、争议处理、维权援助、纠纷调处等执法工作。指导县(市)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行政编制3名,科长职数1名。
(三十二)商标科。负责全市市场主体商品(服务)商标、标志的管理;负责全市注册商标保护,查处商标侵权等违法案件和商标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负责商标印制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商标印制企业;负责招商引资企业认定,负责中国驰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初审、推荐、管理工作;负责受理商标注册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
行政编制3名,科长职数1名。
(三十三)投诉举报科。负责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受理并处置涉及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范围内的申(投)诉、举报工作;依据有关规定,参与对消费维权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对投诉举报数据的分析、挖掘、利用,对经营者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约谈和告诫等工作;负责全市投诉举报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
行政编制3名,科长职数1名。
(三十四)新闻宣传科。拟订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公布制度,承担新闻宣传、新闻发布管理工作。组织市场监督管理舆情监测、分析和协调处置工作。协调组织重大宣传活动,组织指导精神文明、宣传教育工作。
行政编制3名,科长职数1名。
(三十五)科技与财务科。拟订实施相关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提出重大科技需求,承担相关科研攻关、技术引进、成果应用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预决算、财务审计、国有资产、政府采购、基本建设和各类资金、专用基金及制装管理工作。
行政编制3名,科长职数1名。
(三十六)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科)。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等工作。指导市场监管系统人才队伍建设。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机关的外事管理工作。
人事科与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办公。
行政编制3名,科长职数1名。
第五条 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设下列直属行政机构:
(一)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执法分局(正科级),主要职责是:组织拟订食品稽查执法工作制度及操作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查处食品(含保健食品)各类违法行为;负责开展食品稽查执法检验和快速检测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督办、查处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负责问题食品召回和处置工作;负责开展上级交办的食品各类专项整治工作;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各县(市)区食品稽查执法工作;负责食品稽查执法工作信息统计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行政编制5名,局长职数1名、副局长职数1名。
(二)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执法分局(正科级),主要职责是: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环节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指导全市药、械、化监督执法稽查工作;组织开展跨区域重大药、械、化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组织开展全市药、械、化不合格产品处置工作;组织开展全市药、械、化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工作;组织查处重大药、械、化投诉举报工作;组织开展对全市药、械、化重大复杂案件涉案产品的质量认定工作;组织开展国家药品评价性抽样、辽宁省药品评价性抽样、朝阳市药品监督抽样及药品生产企业基本药物抽样工作;定期发布朝阳市药品质量公告工作;指导药、械、化专项整治中涉案产品的查处工作;指导全市药、械、化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及时移送案件至公安机关;承担省、市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行政编制5名,局长职数1名、副局长职数1名。
(三)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执法分局(正科级),主要职责是:负责监督指导全市特种设备、计量、标准、质量行政执法工作,并查处相关违法行为。负责部分产品的缺陷产品召回、产品质量承诺和区域整治工作。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行政编制5名,局长职数1名、副局长职数1名。
(四)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检查执法分局(正科级),主要职责是:负责查处各类经济违法案件,特别是大案要案和疑难案件;承担协调跨市域案件的查处工作;与有关部门配合,承担行政执法专项整顿工作。
行政编制5名,局长职数1名、副局长职数1名。
(五)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执法分局(正科级),主要职责是:负责拟订全市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措施、办法;承担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承担流通领域农业生产资料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全市流通领域和有关服务领域的商品和服务的抽查检验工作;查办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的受理和处理及消费维权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
行政编制5 名,局长职数1名、副局长职数1 名。
(六)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直属企业管理分局(正科级),主要职责是:负责国家工商总局授权的外资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市本级登记注册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反登记事项的违法行为。市级登记的企业主要包括:国家工商总局和省工商局授权市级登记的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市级及以上国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跨区域性(行政区域)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邮政、电讯、交通运输等公用企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企业、广播电视及卫星传输企业、金融、保险企业,烟草公司,盐业公司、新华书店、拍卖企业等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企业;市政府指定由市级登记的企业。
行政编制5名,局长职数1名、副局长职数1名。
(七)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检查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分局(正科级),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授权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对经营者集中进行反垄断调查。组织开展价格和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整治行动。
行政编制5名,局长职数1名、副局长职数1名。
第六条 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编制160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科级领导职数5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分局局长7名、总工程师1名、市场稽查专员4名、食品稽查专员3名、药品稽查专员3名),副科级领导职数7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20名。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朝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朝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8年12月2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