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塔区XX超市经营无中文标签进口食品行为案
    时间:2022-11-07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点击:

    2022年9月27日,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双塔区XX超市经营无中文标签进口食品行为作出1、没收“AMBROSIA”25瓶;“PRODUIT DE FRANCE”,“L'EXQUIS”6瓶;2、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7月4日,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在双塔区XX超市的货架上存有瓶体标“AMBROSIA”,2021.02.15,750ML,13.5%VOL的红酒类产品,共计25瓶;瓶体标有“PRODUIT DE FRANCE”,“L'EXQUIS”,2021.02.15,750ML的红酒类产品,共计6瓶,以上两种产品现场均不能提供中文标签,现场对产品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并立案调查。

    经进一步调查:该店经营的“AMBROSIA”红酒类产品共购进36瓶,销售价格60元每瓶,货值金额总计2160元“PRODUIT DE FRANCE”,“L'EXQUIS”共购进6瓶,销售价格65元每瓶,货值金额总计390元,现场能够提供供货者资质,报关单等材料,但不能提供中文标签。2022年7月5日,该店提供了“AMBROSIA”(安博酒庄干红葡萄酒)和“PRODUIT DE FRANCE”,“L'EXQUIS”(白金女爵红葡萄酒)的中文标签,该店将以上两款红酒上架时未粘贴中文标签至瓶体,将箱内中文标签放置在吧台抽屉内,所以没能提供中文标签。

    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之规定,构成了销售无中文标签进口食品的行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参照《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属于从轻处罚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鉴于该案货值金额较小;涉案产品未销售,无违法所得;案发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查处,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积极进行整改、规范经营,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案件点评:

    无中文标识的进口食品存在消费者无法辨识厂名厂址、产品名称、主要成分、食用方法等信息的风险,进而带来食品安全隐患,食品经营者在经营进口食品时应加强标签标识的管理,确保进口食品标签符合法律规定。同时,市场监管部门应提高进口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及时发现和解决进口食品安全隐患风险,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食品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保障全市人民群众食品安全。

     

    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