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油产品质量安全事关生态环境保护及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更是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更好地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更好地保证燃油产品质量安全,切实保障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近日,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成品油经营者发出提醒告诫。
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及《朝阳市成品油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40号令)等有关规定,认真落实经营者主体责任,认真履行经营者法定义务,认真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及索证索票等法定制度,要按规定保存“两证一票”<“两证”供油方成品油经营主体资格有效证明和购进油品每批次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一票”供油方开具的油品销售发票或者供油票据>等,能够证明油品来源、种类、标准、牌号及质量合格的进油凭证,并要建立书式或电子“两账”<“油品进、销、存经营管理台账”和“运送油品车辆登记备查台账”>,确保油品来源可溯、油品质量安全。对不按规定执行的,有关行政机关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不得经销非法生产炼制的,质量不合格或者无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无合法来源凭证或者索证索票不齐全的,种类、标准、牌号、等级等标示与实际不符的,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不符合大气污染防治政策规定标准的,非乙醇汽油类的车用汽油等燃油产品;不得向流动油槽罐车销售其用于非法经营的燃油产品;不得利用油槽罐车从事流动售加油活动;不得向汽车和摩托车等道路机动车辆售加普通柴油,城区的加油站不得销售普通柴油;不得拒绝、阻挠、干扰或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各级政府及有关行政机关依法组织实施的燃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对有违法经营行为的,有关行政机关将依法给予查处。
要严格执行国家燃油产品销售价格政策。不得高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不得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成本价包括进货成本和经营成本)倾销燃油产品,扰乱正常的成品油市场秩序。对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有关行政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给予查处。
要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油站立式招牌、加油机、购油发票上要规范齐全地标明品名<如:“车用乙醇汽油”或者“车用汽油(E)”、“车用柴油”或者“车柴”、“普通柴油”或者“普柴”>、标准<如:“国六”或者“国Ⅵ”>、牌号<如:“92号”“-35号”>、数量、价格等油品信息。加油站不得冒用、盗用、擅自使用他人商标(字号)、标识或者故意使用与他人商标(字号)、标识、字体等近似且易造成误认的招牌;经营者要自觉执行强检计量器具按期检定的规定,更不得在加油机上作弊欺诈消费。
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全面供应符合国六(国Ⅵ)及以上标准的车用汽柴油的政策规定,不得销售低于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标准的汽柴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