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政务公开是指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 的要求,遵循公正、合法、真实、及时的原则,依据相关法 律、法规之规定,公开相关政务信息。
第二条 按照政务公开有关政策规定和市政务公开办下发文件要求,确定公开内容。
(一)公开重大建设项目和公共资源配置信息。及时公开各类重大建设项目信息(涉密项目除外),以及其实施过程信息。公开重大建设项目的核准、备案等信息,公开投资 核准事项清单。
(二)公开“放管服”改革信息。公开权责清单、投资核准 事项清单、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企业设立后的经营 许可清单,并根据实际情况做好动态调整。网站开设减权放 权反馈意见箱,增加在线提交意见建议功能,相关部门要及 时收集社会意见,做好建议采纳工作。
(三)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主体、内容、方式等,及时公开抽查结果和查处情况。
(四)公开优化营商环境信息。公开相关政策措施和决策部署,公开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开展行政执法检查计划、 开展相关整治工作情况等信息,公开加强营商环境建设典型 事例、成功经验,曝光反面案例。
(五)公开产品质量监管政策法规、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信息,公开质量提升行动、执法专项行动信息,公开 质量违法行为记录、缺陷产品名单及后续处理情况等。
(六)公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结果。公开假冒伪劣、虚假广告等查处信息。
(七)公开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信息。定期发布食品安全抽查信息,公布抽检总体情况、不合格产品名单、发现的主 要问题和核查处置信息。公开批准上市药品受理、审评、审 批、监督检查信息。公开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 件及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成效等信息。
(八)公开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及办事指南。梳理政务服务事项,公开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及办事指南。
(九)公开预决算信息。按照规定做好部门预决算公开工作,在市局网站设立预决算公开专栏,集中公开政府预决 算、部门预决算,对公开内容进行分级分类。
(十)公开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及时发布重特大事故预警信息和安全提示,做好重大风险隐患排查 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 加强督查评估,将政务公开纳入绩效考核体系, 权重不低于 4%。
第四条 制定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具体实施方案或工作措施,监督指导各部门、各单位做好本年度政务公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