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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行为案
    时间:2024-05-07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点击:

    当事人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没收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构成了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

    参照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9。适用情形:初次违规定的。裁量标准:从轻。没收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6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由于当事人初次违反规定,给予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没收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停止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给予当事人下列处罚:

    罚款陆佰元整(6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