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构成了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违法行为。
参照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9。适用情形:初次违反规定的。裁量标准:从轻。没收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6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由于当事人初次违反规定,给予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停止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予当事人下列处罚:
1、没收货值金额和调试计价器金额两仟肆佰元整(2400.00元);
2、处罚款陆佰元整(600.00元);
合计:叁仟元整(3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