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预算公开(2024年)
    时间:2024-02-20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点击:


    目    录

     

    第一部分    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部门预算表

    一、收支预算总表

    二、收入预算总表

    三、支出预算总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九、项目支出预算表

    十、支出功能分类预算表

    十一、支出经济分类预算表(政府预算)

    十二、支出经济分类预算表(部门预算)

    十三、债务支出预算表

    十四、政府采购支出预算表

    十五、政府购买服务支出预算表

    十六、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表

    十七、部门预算项目(政策)绩效目标表

    第三部分   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酒类食品,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拟订有关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依法查处违反市场监督管理(含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等方面,下同)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三)统筹推进市场监管体系建设,完善市场监管机制。负责商事制度改革组织协调和整体推进工作,负责监督指导全市各类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负责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协调督促相关审批许可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按照分工依法对商事主体加强监管;依法查处取缔无证照经营活动;负责全市各类市场主体信用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负责市场交易、网络交易和经营服务行为的监管职责;受省工商局委托协助调查反垄断案件排查、上报垄断案件线索;负责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的日常监管;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活动,打击传销行为;负责监督管理经纪机构、经纪人及其经纪活动。

    (五)指导广告业的发展,负责广告监测工作,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指导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负责朝阳市、辽宁省、国家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评选工作。

    (六)负责商标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市著名商标认定,省著名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申报推荐管理工作;负责商标、品牌、特殊标志、认证标志、地理标志的监督管理。

    (七)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质量宏观管理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强市战略及有关政策、规划、措施;组织实施名牌产品发展战略;组织产品质量预警、监测、抽查、检验等工作;受委托组织协调较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实施质量奖励制度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八)负责对全市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标准化工作,组织实施标准化发展战略,管理商品条码工作;负责全市计量工作,组织实施计量发展规划,规范和监督商品计量和市场计量行为;负责实验室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重点管理的制造、修理计量器具、工业产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许可及监督检查工作。

    (九)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负责特种设备审批许可,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检验检测和经营。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十)负责全市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包括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组织实施全市流通领域和有关服务领域的商品和服务的抽查检验工作;负责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申诉和举报工作,依法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十一)负责全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监督实施食品药品安全标准和管理规范;制定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计划、监督抽检计划和重大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依法监督指导食品药品类(含医疗器械)行政审批工作;推动建立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政府职能部门监管责任和地方政府负总责的机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建立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建立食品药品安全应急体系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建设,按规定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组织制定食品药品安全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推动建立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食品药品电子监管追溯体系。

    (十二)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依照法定职责承担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及其他特殊管理药品的监管工作;承担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责任;负责医疗器械、化妆品的应急管理和产品召回的监督实施工作。

    (十三)制定并组织实施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科技发展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组织实施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推荐申报和监督工作。

    (十四)负责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

    1.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

    2.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3.朝阳市市场监管服务中心

    4.朝阳市计量测试所

    5.朝阳市特种设备监察检验所

    6.朝阳市检验检测中心


    第二部分 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预算公开表

    详见附件

    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预算公开表


    第三部分 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预算收入包括:财政拨款6915.49万元,较上年增加1316.11万元;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预算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5234.96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892.76万元,卫生健康支出380.12万元住房保障支出407.65万元,本年支出合计6915.49万元,较上年增加1316.11万元。

    二、关于2024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安排情况说明

    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人员经费为5462.08万元,日常公用经费为684.41万元,其中:公用取暖费116.49万元、办公费14.85万元、印刷费4.50万元、水费9.66万元、电费36.70万元、邮电费8.96万元、差旅费52.00万元、维修(护)费3.65万元、培训费0.8万元、公务接待费0.7万元、劳务费205.67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车辆燃修费)95.53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132.10万元、其他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2.80万元。

    三、关于2024年政府采购项目安排情况说明

    四、关于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按照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厉行节约、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等有关要求,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2023年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本级“三公”经费预算数78.16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1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77.16万元。2024年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三公”经费预算数96.23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0.7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95.53万元。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预算数比2023预算数增加18.07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减少0.30万元,原因为开支压缩,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增加18.37万元,原因为朝阳市检验检测中心并入我局。

    五、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止2024年01月31日,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有车辆22台,单位价值50万以上通用设备1台(套),单位价值100万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六、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2024年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编制绩效目标项目18个,实际编制绩效目标项目18个,涉及资金769万元(批复项目金额),编制绩效目标项目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项目/应编制绩效目标项目)为100%。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应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油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6.一般公共服务(类)工商行政管理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7.一般公共服务(类)工商行政管理事务(款)事业运行(项):

    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8.一般公共服务(类)质量技术监督与检验检疫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质量技术监督与检验检疫事务(款)事业运行(项):

    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0.一般公共服务(类)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事务(款)事业运行(项):

    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1.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际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应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