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关于做好电梯检验工作的告知书
    时间:2024-02-19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点击:

    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电梯自行检测规则>的公告(2023年第14号)和《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电梯自行检测规则>实施工作的通知》(辽市监发【2023】39号)文件要求我市自2024年1月1日起,严格按照上述新规开展电梯定期检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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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验规则规定:电梯定期检验应当以监督检验合格日期(按照新版检验规则》进行改造监督检验的以改造监督检验合格日期)为基准,按照以下周期实施:

    (1)15年以内的电梯,分别在第1,第4,第7,第9,第11,第13,第15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

    (2)超过15年的,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

    (3)经过重大修理并且监督检验合格的电梯,当年的定期检验不再实施,其后仍然按照第(1)和第(2)项确定的年份进行定期检验;

    (4)停用1年以上重新启用前,进行定期检验;其后仍然第(1)和第(2)项确定的年份进行定期检验。

    电梯定期检验申报程序如下:

    (1)使用单位可登陆《辽宁特种设备追溯管理系统》进行电梯定期检验申报。具体申报流程可参考系统首页的《业务流程说明》和《单位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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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省局已经依据新版电梯检验规则》要求对《辽宁电梯平台和追溯系统》进行了系统升级,电梯使用单位可以通过https://spxyjg.scjg.ln.gov.cn:82/log申报电梯定期检验。

    温馨提示

    (1)2024年1月1日起,电梯定期检验周期应当按照新版检规确定。无法确定监督检验日期的电梯,以制造(出厂)时间为基准计算年份,按照最近一次定检合格日期确定定检基准月份,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将按照以上规则对电梯检验、检测年份进行标注。电梯使用单位在申报电梯检验时,应当根据平台确定的检验年份选择定期检验业务。

    (2)2024年1月1日起,根据《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和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增加的检验项目如下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在进行定期检验时,检验:F2.1轿厢内视频监控;F2.2电梯责任保险;F2.3轿厢内标识;F2.4维保单位接入平台情况。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在进行定期检验时,检验:F4.1电梯责任保险;F4.2维保单位接入平台情况。

    (3)我所可根据使用单位的申请,最多提前2个月进行定期检验,但下次定期检验日期不变。

    (4)定期检验以安装监督检验合格日期为基准,超过15年的电梯,在第18年进行一次125%额定载重量制动试验,其后每6年进行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