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 抽检不合格食品处置信息归集 管理规定》的通知 朝市监发〔2022〕14号 公开发布
    时间:2022-06-09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点击: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相关部门:

    现将《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处置信息归集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检不合格

    食品处置信息归集管理规定 (试行)

     

    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指示精神,加强对全市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处置信息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总局15号令)、《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总局31号令)、《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规定》(国市监食检字[2020]184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处置信息归集管理规定。

    第一条 市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科(以下简称食品抽检科)负责全市食品监督抽检实施方案制定和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处置信息归集工作的综合协调汇总;监督检查各县(市)区局、市局执法机构、承检机构的食品抽检及不合格抽检食品处置信息归集相关工作。

    市局综合执法队负责国、省、市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及处置信息传递工作。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县(市)区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及处置信息传递工作。

    食品抽检中标机构按照合同约定组织抽样检验并按照国家总局规定及时将检验结果录入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

    第二条 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处置信息为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推送给我市的国家、省、市监督抽检不合格信息,在市局综合执法队核查处置中形成的工作信息,包括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复检情况、异议是否成立以及行政处罚等工作信息。

    第三条 市局综合执法队每季度末将核查处置产生的申请复检合格、异议成立的工作信息报送食品抽检科;涉及市局抽检任务中标承检机构的,由食品抽检科汇总后定期通报给承检机构,并视情况提出通报、约谈等工作意见。

    市局综合执法队对不合格食品处罚结果除按照核查处置工作规定报送相关部门和机构外,每季度末将不合格食品处罚信息报送给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抽检科。

    第四条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每季度末将本局承担的不合格食品处罚信息报送食品抽检科。

    第五条 市局综合执法队发现不合格结论表明可能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应在24小时内启动核查处置工作。涉嫌犯罪的应立即报送公安机关,并通报相关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六条 食品抽检科每季度汇总全市不合格食品处罚信息,通报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综合执法队、市局食品安全相关科室。

    食品抽检科每季度汇总监督抽检合格和不合格监督抽检信息,参照《省局本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布工作流程》规定,组织市局相关食品科室、综合执法队,召开信息公布研判会,提出发布意见,制定拟公布信息方案,经市局局务会审议通过后按照相关流程发布。

    市局每年定期召开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交流会议,研判并预防重大食品安全风险;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提请市食安办召开部门间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交流会议。

    第七条 本规定由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处置信息工作情况统计表

    2.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处置信息工作联系人

     

    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2年5月27日印发

    朝市监发〔2022〕14

    朝市监发〔202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