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2021年度市场主体通用事项抽查检查
    时间:2021-11-12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点击:

    为贯彻落实《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朝阳市全面推进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朝政发〔2020〕8号)要求,着力推进全市市场主体依法公示信息、守法诚信经营,按照年初涉企执法检查计划安排,现组织市场监管部门开展2021年度第二批企业公示信息、登记行为等通用事项抽查检查、第二批“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联合抽查检查以及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公示信息、登记行为的抽查检查。

    一、检查对象

    为提高监管的针对性、精准性,根据不同行业和领域特点,突出重点、分别施策,实现分级分类监管,确定了重点抽查范围和不同抽查比例。本次共抽取373户企业、368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检查对象,主要包括以下6类:

    (一)休眠企业。共177户。其中北票市9户、凌源市33户、朝阳县21户、建平县14户、喀左县21户、双塔区45户、龙城区30户和市本级4户。

    (二)未公示出资等即时信息企业。共184户。其中北票市20户、凌源市30户、朝阳县16户、建平县19户、喀左县17户、双塔区48户、龙城区30户和市本级4户。

    (三)部门联合监管企业。共2户。其中凌源市1户和市本级1户。

    (四)出口商品生产企业。共5户。其中朝阳县1户、喀左县1户、双塔区1户、龙城区1户和市本级1户。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共368户。其中北票市71户、凌源市71户、朝阳县68户、建平县102户、喀左县32户、双塔区10户和龙城区14户。

    (六)个体工商户。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自行组织开展对个体工商户的抽查检查,抽查比例视具体情况确定。并将抽取的个体工商户户数报市局信用监管科。

    以上检查对象名单已通过辽宁省“互联网+监管”系统派发。

    二、检查内容

    (一)检查事项。本次抽查检查,根据“互联网+监管”系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涉及企业公示信息检查事项1项,涉及企业登记行为检查事项7项,共包括如下9项具体检查事项:

    ⑴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信息的行政检查;

    ⑵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行政检查;

    ⑶对企业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行政检查;

    ⑷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行政检查;

    ⑸对市场主体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⑹对企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的行政检查;

    ⑺对市场主体经营(驻在)期限的行政检查;

    ⑻对市场主体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二)检查内容。上述检查事项中,第⑴⑵两项为通用内容,适用所有检查对象,具体内容包括:一是公示信息,检查企业2019年度和2020年度报送公示的年报信息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未报送2019年度和2020年度年报的,本项不检查;检查企业是否存在应公示而未公示的取得行政许可、受到行政处罚等即时信息,督促企业依法履行公示义务。二是登记行为,检查企业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是否真实有效、企业是否在其中开展经营活动,不在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的,是否已经通过公示系统填报了企业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承诺书。

    除上述通用内容外,针对不同类别对象,还需相应检查如下特别内容:

    1、休眠企业。增加第⑸⑹⑺项事项,并重点检查联络员及登记时预留的联系方式是否可以取得联系,可以通过函询税务等其他部门核查企业是否能够取得联系、存在经营等活动。

    2、未公示出资等即时信息企业。增加第⑶项事项,重点检查股东或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以及下达责令通知期满后有关信息公示情况。

    3、部门联合监管企业。增加第⑷⑺⑻项事项,重点检查经营(驻在)期限是否发生变更,是否存在应当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而未办理的情况。

    4出口商品生产企业。重点检查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股东或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有限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对外提供保证担保信息,即时公示信息,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能否与企业取得联系。

    5、农民专业合作社。增加第⑷⑸⑹⑺项事项。重点检查内容同1、3检查内容。

    6、指导提示内容。本项不在行政检查范畴,属于服务指导内容。在组织通用检查内容、特别检查内容检查的同时,询问了解非公有制企业党员、党组织等党建情况,对未通过年报填报有关信息或填报不准确的,告知指导其按照要求填报和更正有关信息。

    三、检查实施

    (一)检查责任区分。按照“谁登记、谁监管、谁检查”的一般原则,检查名单逐级派发,由具体承担检查任务的监管部门负责分配检查任务到检查人员(组)。上级监管部门可以直接开展对下级监管部门登记企业的检查,也可将本级登记的企业下发至属地下级监管部门检查。

    (二)检查人员选派。各级监管部门应坚持“双随机、一公开”的基本原则,在本级承担检查任务的检查对象名单确定后,检查部门应根据任务需要,确定参加本次检查的执法人员名录,实现检查对象与检查人员的随机匹配。特殊情况下执法人员无法随机分配的可以直接指派。上级监管部门需要抽调下级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参加本级检查,或者需要派发任务到下级并以本部门名义组织检查的,应当为将下级执法人员赋予本级账号、参与本级任务分组。

    (三)检查方式选择。检查部门根据具体检查内容、任务负载及人员配备等实际情况,在遵循法定程式基础上,可以现场检查方式,到检查对象住所、生产经营活动场所或其他办事机构实地核查有关情况;或以约见调查方式,约请检查对象代表到检查部门当面说明情况、提交材料、出示实物、回答提问等;或以函询了解方式,要求检查对象书面解释、说明有关问题;或以信息核验方式,通过比对其他部门、领域共享的信息验证有关事项;或以委托查验方式,依法交由第三方机构开展审计鉴证、检验检测、评审评价等专业性工作并采用其结论性意见;或几种方式组合应用,最大限度提高检查效率和准确性。

    四、检查结论公示和处理

    (一)分类录入。根据有关检查规范和实际获取的证据材料,检查部门在形成检查结论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谁检查、谁录入”原则,对应不同检查事项分别形成检查结论,逐项录入“互联网+监管”系统。在未发现问题、问题轻微已指导规范、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发现问题已转进一步查处、检查对象拒不配合致使无法开展检查、检查对象无法取得联系、其他特殊原因终止检查等7类结论中进行选择,检查小组进行结论互认。系统将根据检查人员使用账号识别检查部门、自动推送公示。

    (二)分类处理。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属于事项⑴范畴的依据既往规定处理;属于事项⑵至⑻范畴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包括转立案调查(转进一步查处);属于列入经营异常的,事项⑴选择发现问题已转进一步查处,并选择“未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或者“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事项⑵选择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系统将自动生成列异待办。对后续处理结果按照行政处罚等信息公示规定,依法公示有关处理信息,实现查处分段实施、结果分别公示。检查中发现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管辖范围的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有权机关。检查对象今年以来已经被本级或下级检查了相关事项的,检查部门本次可以不再检查相关事项,根据实际情况直接采用上次检查结论,若确需检查的,应充分考虑两次检查之间的关联性,尽量避免间隔时间过短给企业带来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