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度企业通用事项“双随机”抽查检查
    时间:2021-05-26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点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和《朝阳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朝阳市全面推进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朝政发〔2020〕8号)要求,着力推进企业依法公示信息、守法诚信经营,按照年初涉企执法检查计划安排,现组织开展企业公示信息、登记行为等通用事项及拍卖活动经营资格“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

    一、检查对象

    为提高监管的针对性、精准性,根据不同行业和领域特点,突出重点、分别施策,实现分级分类监管,确定了重点抽查范围和不同抽查比例,按照不超过3%的比例分批次组织抽查检查,本次共抽取全市720户企业作为检查对象,其中包括以下5类:

    1.信用修复企业。18户。其中:北票市1户、凌源市3户、朝阳县8户、建平县3户、双塔区2户和龙城区1户。

    2.休眠企业。184户。其中:北票市6户、凌源市22户、朝阳县24户、建平县23户、喀左县22户、双塔区52户、龙城区30户和市本级5户。

    3.未公示出资等即时信息企业。496户。其中:北票市59户、凌源市91户、朝阳县49户、喀左县50户、双塔区145户、龙城区92户和市本级10户。

    4.其他部门公示的“黑名单”企业。12户。其中:凌源市5户、朝阳县1户、双塔区3户和龙城区3户 ⠂ࣀ⼯font>

    5.潜在拍卖企业。10户。其中:北票市1户、凌源市1户、朝阳县1户、双塔区2户、龙城区1户和市本级4户。

    二、检查内容

    (一)检查事项。本次抽查检查,根据“互联网+监管”系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涉及企业公示信息检查事项1项,涉及企业登记行为检查事项7项,涉及企业拍卖行为检查事项1项,共包括如下9项具体检查事项:

    (1)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信息的行政检查;

    (2)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行政检查;

    (3)对企业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行政检查;

    (4)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行政检查;

    (5)对市场主体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6)对企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的行政检查;

    (7)对市场主体经营(驻在)期限的行政检查;

    (8)对市场主体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9)对拍卖活动经营资格的行政检查。

    (二)检查内容。上述检查事项中,第(1)(2)两项为通用内容,适用所有检查对象,具体内容包括:一是公示信息,检查企业2019年度报送公示的年报信息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未报送2019年度年报的,本项不检查;检查企业是否存在应公示而未公示的取得行政许可、受到行政处罚等即时信息,督促企业依法履行公示义务。二是登记行为,检查企业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是否真实有效、企业是否在其中开展经营活动,不在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的,是否已经通过公示系统填报了企业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承诺书。

    除上述通用内容外,针对不同类别对象,还需相应检查如下特别内容:

    1.信用修复企业。增加第(5)项事项,并重点检查修复时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性情况,修复后依法及时公示年报等信息及公示信息真实性情况。

    2.休眠企业。增加第(5)(6)(7)项事项,并重点检查联络员及登记时预留的联系方式是否可以取得联系,可以通过函询税务等其他部门核查企业是否能够取得联系、存在经营等活动。

    3.未公示出资等即时信息企业。增加第(3)项事项,重点检查股东或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以及下达责令通知期满后有关信息公示情况。

    4.其他部门公示的“黑名单”企业。增加第(3)(4)(5)(6)(7)(8)项事项,全面检查公示信息、登记行为合规性情况。

    5.潜在拍卖企业。增加第(9)项事项,重点核实企业有关证、照是否齐全、合法有效,拍卖企业在许可证过期后是否还从事拍卖业务。

    (三)指导提示内容。本项不在行政检查范畴,属于服务指导内容。在组织通用检查内容、特别检查内容检查的同时,询问了解非公有制企业党员、党组织等党建情况,对未通过年报填报有关信息或填报不准确的,告知指导其按照要求填报和更正有关信息。

    三、检查实施

    (一)检查责任区分。按照“谁登记、谁监管,谁检查”的一般原则,由具体承担检查任务的监管部门负责分配检查任务到检查人员(组)。对应第1、2、3、4类检查对象的任务由各县(市)区局信用监督管理机构主导实施;对应第5类检查对象的任务由各县(市)区局拍卖企业监督管理机构主导实施,信用监督管理机构参与。

    (二)检查人员选派。各县(市)区局应坚持“双随机、一公开”的基本原则,根据任务需要,确定参加本次检查的执法人员名录,实现检查对象与检查人员的随机匹配。特殊情况下执法人员无法随机分配的可以直接指派。

    ⠼font face="仿宋_GB2312" >(三)检查方式选择。根据具体检查内容、任务负载及人员配备等实际情况,在遵循法定程式基础上,可以现场检查方式,到检查对象住所、生产经营活动场所或其他办事机构实地核查有关情况;或以约见调查方式,约请检查对象代表到检查部门当面说明情况、提交材料、出示实物、回答提问等;或以函询了解方式,要求检查对象书面解释、说明有关问题;或以信息核验方式,通过比对其他部门、领域共享的信息验证有关事项;或以委托查验方式,依法交由第三方机构开展审计鉴证、检验检测、评审评价等专业性工作并采用其结论性意见;或几种方式组合应用,最大限度提高检查效率和准确性。

    四、结论公示和处理

    1.“互联网+监管”系统新的抽查检查子系统,为了适应检查业务的需要,设置了7类标准的通用检查结果,包括未发现问题、问题轻微已指导规范、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发现问题已转进一步查处、检查对象拒不配合致使无法开展检查、检查对象无法取得联系、其他特殊原因终止检查。根据有关检查规范和实际获取的证据材料,在完成检查后,检查部门对应不同检查事项分别形成检查结论,并按照“谁检查、谁录入”原则,由检查人员在形成检查结论后10个工作日内逐项录入“互联网+监管”系统,系统自动推送公示。

    2.检查对象今年以来已经被本级或下级检查了相关事项的,检查部门本次可以不再检查相关事项,根据实际情况直接采用上次检查结论,若确需检查的,应充分考虑两次检查之间的关联性,尽量避免间隔时间过短给企业带来的影响。

    3.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属于事项(1)范畴的依据既往规定处理;属于事项(2)至(8)范畴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包括转立案调查(转进一步查处);属于事项(9)范畴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辽宁省无证无照经营查处规定》等进行处理。后续处理结果按照行政处罚等信息公示规定,依法公示有关处理信息,实现查处分段实施、结果分别公示。检查中发现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管辖范围的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有权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