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抽查检查
    时间:2020-12-14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点击:

    为了贯彻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按照《2020年信用监管工作要点》要求,决定在全系统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抽查检查工作。

    一、检查对象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

    依托辽宁省“互联网+监管”系统,由市局抽取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并派发至县(市)区局。

    (二)个体工商户

    各县(市)区局自行组织对个体工商户抽查检查,原则上不低于5%的比例(各(县)市区将抽取的户数先行上报市局信用监管科)。

    二、检查内容

    1.已经依法报送公示相关年报信息、其他信息的,重点核查公示信息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2.检查是否存在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而未公示的,重点核查出资信息、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公示情况。

    3.检查登记事项,重点检查住所或经营场所能否取得联系,以及是否存在登记事项发生变更而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

    三、检查时间

    本次抽查检查工作

    四、检查方法和检查结论结果应用

    检查实施部门可以以现场检查方式,到检查对象住所、生产经营活动场所或其他办事机构地核查有关情况;或以约见调查方式,约请检查对象代表到检查实施部门当面说明情况、提交材料、出示实物、回答问题等。检查实施部门在正式开展检查前,应当通知检查对象,并向其发出行政检查告知书,说明检查事由、检查依据、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流程、检查组成员等。

    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根据性质、情节、危害后果,检查部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可以通过行政指导进行规范,或者采取责令改正、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处理措施,情况复杂检查期间暂时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转进一步立案调查检查中发现市场主体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或者未在检查部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信息的,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异常状态,检查对象已经在营异常名录中的,记录营异常情形检查对象符合休眠企业条件的,采取适用休眠企业服务管理的联系引导唤醒、规范自主退出、依法强制处理等措施,切实维护商事制度的严肃性。

    对检查对象的全部检查内容完成后,通过辽宁省“互联网+监管”系统记录的检查结果,以及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后续处理结果,自动推送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市场主体名下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