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按照《2020年信用监管工作要点》要求,决定在全系统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抽查检查工作。
一、检查对象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
依托辽宁省“互联网+监管”系统,由市局抽取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并派发至县(市)区局。
(二)个体工商户
各县(市)区局自行组织对个体工商户抽查检查,原则上不低于5%的比例(各(县)市区将抽取的户数先行上报市局信用监管科)。
二、检查内容
1.已经依法报送公示相关年报信息、其他信息的,重点核查公示信息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2.检查是否存在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而未公示的,重点核查出资信息、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公示情况。
3.检查登记事项,重点检查住所或经营场所能否取得联系,以及是否存在登记事项发生变更而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
三、检查时间
本次抽查检查工作
四、检查方法和检查结论结果应用
检查实施部门可以以现场检查方式,到检查对象住所、生产经营活动场所或其他办事机构地核查有关情况;或以约见调查方式,约请检查对象代表到检查实施部门当面说明情况、提交材料、出示实物、回答问题等。检查实施部门在正式开展检查前,应当通知检查对象,并向其发出行政检查告知书,说明检查事由、检查依据、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流程、检查组成员等。
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根据性质、情节、危害后果,检查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可以通过行政指导进行规范,或者采取责令改正、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处理措施,情况复杂、检查期间暂时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转进一步立案调查。检查中发现市场主体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或者未在检查部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信息的,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异常状态,检查对象已经在经营异常名录中的,记录营异常情形;检查对象符合休眠企业条件的,采取适用休眠企业服务管理的联系引导唤醒、规范自主退出、依法强制处理等措施,切实维护商事制度的严肃性。
对检查对象的全部检查内容完成后,通过辽宁省“互联网+监管”系统记录的检查结果,以及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后续处理结果,自动推送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市场主体名下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