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权责清单(示例)
    时间:2018-05-15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点击:

     前  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738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质监局关于加强全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86号)文件要求,强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有效防范和遏制特种设备事故发生,省质监局委托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组织相关人员,依据国家及行业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梳理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各项权利和责任,编制了《辽宁省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权责清单(示例)》,可供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贯彻执行,做到防患于未然。《辽宁省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权责清单(示例)》包括通用项目和专业项目2部分共23项,并分别明确了其相应权责事项。

     

     

     

     

     

    辽宁省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权责清单(示例)

    序号

    工作内容

    工作细则

    办理人员

    办理机构

    罚则

    实施依据

    一、通用项目

    1

    采购

    1.采购、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并且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

    2.不得采购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

    3.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4.禁止使用报废的特种设备。

    安全管理负责人

     

    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TSG08-20172.2

    2

    使用登记

    1.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应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2.流动作业的特种设备,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3.移动式大型游乐设施每次重新安装后、投入使用前,向使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4.锅炉、压力容器(气瓶除外)、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按台(套)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

    5.车用气瓶以车为单位办理使用登记;

    6.气瓶(车用气瓶除外)、工业管道以使用单位为对象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

    7.特种设备改造、移装、变更使用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更名、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8.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9.办理使用登记所需材料参考TSG08-20173.4条;

    10.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详见表注解1

    安全管理员

    市局、县区局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TSG08-20173.1

    TSG08-20173.2

    TSG08-20173.4.1

    3

    定期检验

    1.在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的1个月以前,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2.移动式(流动式)特种设备,如果无法返回使用登记地进行定期检验的,可在异地(指不在使用登记地)进行,检验后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30日内将检验报告(复印件)报送使用登记机关;

    3.定期检验完成后应组织进行特种设备管路连接、密封、附件(含零部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仪器仪表等)和内件安装、试运行等工作;

    4.检验结论为合格时应按照检验结论确定的参数使用特种设备;

    5.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专职及其附属仪器仪表应进行定期检验(检定、校准)、检修。

    安全管理员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TSG08-20172.2

    TSG08-20172.10

    4

    安全标识

    设置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管理员

     

     

    TSG08-20173.11

    5

    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应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

    1)使用电站锅炉或者石化与化工成套装置的;

    2)使用为公众提供运营服务电梯的,或者在公众聚集场所使用30台以上(含30台)电梯的;

    3)使用10台以上(含10台)大型游乐设施的,或者10台以上(含10台)为公众提供运营服务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的;

    4)使用客运架空索道,或者客运缆车的;使用特种设备(不含气瓶)总量50台以上(含50台)的。

    主要负责人

    安全管理负责人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TSG08-20172.2

    TSG08-20172.3

    TSG08-20172.4.2.1

    6

    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1.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单位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

    1)使用额定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2.5MPa锅炉的;

    2)使用5台以上(含5台)第Ⅲ类固定式压力容器的;

    3)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的;

    4)使用10公里以上(含10公里)工业管道的;

    5)使用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客运拖牵索道,或者大型游乐设施的;(6)使用各类特种设备(不含气瓶)总量20台以上(含20台)的;

    3.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单位可以配备兼职安全管理员,也可以委托具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的人员负责使用管理。

    安全管理负责人

     

    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TSG08-20172.4.2

    7

    配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1.配备相应持证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2.特种设备使用时应保证每班至少有一名持证的作业人员在岗;

    3.医院病床电梯、直接用于旅游观光的额定速度大于2.5m/s 的乘客电梯以及需要司机操作的电梯,应由持有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操作。

    安全管理负责人

     

    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TSG08-20172.4.4

    8

    教育培训

    1.安全管理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员应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安全管理员

    市、县监管(审批)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十三条

    TSG08-20172.2

    TSG08-20172.4.2

    3.应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

    安全管理员

     

    9

    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1.建立特种设备台账;

    2.逐台建立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档案;

    3.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使用登记证;(2)《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3)特种设备设计、制造技术资料和文件,包括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含合格证及其数据表、质量证明书)、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书、型式试验证书等;(4)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和修理的方案、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和施工质量证明文件、安装改造修理监督检验报告、验收报告等技术资料;(5)特种设备定期自行检查记录(报告)和定期检验报告;(6)特种设备日常使用状况记录;(7)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维护保养记录;(8)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校验、检修、更换记录和有关报告;(9)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及事故处理报告。

    4.特种设备节能技术档案包括锅炉能效测试报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改造技术资料等。

    安全管理员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TSG08-20172.5

    10

    建章立制

    1.建立并且有效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管理制度。

    2.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需要设置时)和相关人员岗位职责;(2)特种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和有关记录制度;(3)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定期检验、锅炉能效测试申请实施管理制度;(4)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制度;(5)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与作业人员管理和培训制度;(6)特种设备采购、安装、改造、修理、报废等管理制度;(7)特种设备应急救援管理制度;(8)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9)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管理制度。

    3.制定操作规程。操作规程一般包括设备运行参数、操作程序和方法、维护保养要求、安全注意事项、巡回检查和异常情况处置规定,以及相应记录等。

    安全管理负责人

    安全管理员

     

     

    TSG08-20172.6

    11

    维护保养

    1.对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2.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且作出记录;

    3.法律对维护保养单位有专门资质要求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维护保养。

    作业人员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TSG08-20172.7

    12

    安全检查

    1.对在用特种设备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2.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3.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4.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情况进行检查,及时纠正违章作业行为。

    安全管理员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

    TSG08-20172.2

    13

    隐患排查及处理

    1.按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进行隐患排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消除;

    2.特种设备在使用中发现异常情况的,作业人员或者维护保养人员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且按照规定的程序向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有关负责人报告。

    3.对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特种设备及时进行全面检查,查明故障和异常情况原因,并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停止运行,安排检验、检测,不得带病运行、冒险作业,待故障、异常情况消除后,方可继续使用。

    安全管理负责人

    安全管理员

    作业人员

     

    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TSG08-20172.11

    14

    应急预案

    1.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的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应急预案每年至少演练一次,并且作出记录;

    2.其他单位可以在综合应急预案中编制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的内容,适时开展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演练,并且作出记录。

    安全管理负责人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TSG08-20172.12

    15

    应急处置

    1.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根据应急预案,立即采取应急措施,组织抢救;

    2.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3.配合事故调查和做好善后处理;

    4.发生自然灾害危及特种设备安全时,应当立即疏散、撤离有关人员,采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主要负责人

    安全管理负责人

    安全管理员

    作业人员

     

    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主要负责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TSG08-20172.11

    16

    停用

    1.特种设备拟停用1 年以上的,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并且设置停用标志,在停用后30 日内填写《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告知登记机关;

    2.重新启用时,应当进行自行检查,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启用手续;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应当按照定期检验的有关要求进行检验。

    安全管理员

    市局、县区局

    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TSG08-20173.9

    17

    报废

    1.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的特种设备,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报废期限的,应当及时予以报废,产权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

    2.按台(套)登记的特种设备应当办理报废手续,填写《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向登记机关办理报废手续,并且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

    3.非产权所有者的使用单位经产权单位授权办理特种设备报废注销手续时,需提供产权单位的书面委托或者授权文件。使用单位和产权单位注销、倒闭、迁移或者失联,未办理特种设备注销手续的,登记机关可以采用公告的方式停用或者注销相关特种设备。

    安全管理员

    市局、县区局

    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TSG08-20173.9

    18

    特种设备信息报送

    及时更新气瓶、压力管道技术档案及相应数据,每年一季度将上年度的气瓶、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和年度安全状况报送登记机关。

    安全管理员

    市局、县区局

     

    TSG08-20173.7

    二、专业项目

    19

    锅炉

    1.配备节能管理人员;

    安全管理负责人

     

    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TSG08-20172.4.3

    2.锅炉以及以水为介质产生蒸汽的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做好锅炉水()质、压力容器水质的处理和监测工作,保证水()质质量符合相关要求;

    作业人员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TSG08-20172.8

    3.建立节能技术档案。包括锅炉能效测试报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改造技术资料等。

    安全管理员

     

     

    TSG08-20172.7

    20

    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充装

    1.取得相应的充装许可资质;

    主要负责人

     

    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十万元以上伍拾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TSG08-20172.15

    3.11

    2.建立并且落实充装前、充装后的检查与记录制度;

    3.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不得错装、混装介质;

    安全管理员

    作业人员

     

    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

    4.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车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呼吸器用气瓶除外),并且对气体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为自有气瓶和托管气瓶建立充装档案;

    5.禁止充装永久性标记不清或者被修改、超期未检或者检验不合格、报废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

    6.不得充装未在充装单位建立档案的气瓶(车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呼吸器用气瓶除外)

    7.建立气瓶管理信息系统,对气瓶的数量、充装、检验以及流转进行动态管理;

    8.将该移动式压力容器的电子秘钥或者使用登记时发放的IC 卡随车携带。

    安全管理员

    作业人员

     

     

    21

    起重机械

    起重机械的拆卸应当由具有相应安装许可资质的单位实施。起重机械拆卸施工前,应当制定周密的拆卸作业指导书,按照拆卸作业指导书的要求进行施工,保证起重机械拆卸过程的安全。

    安全管理员

     

    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第二十五条

    22

    电梯

    1.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安全管理员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

    2.电梯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警示标志置于易于引起乘客注意的位置。

    安全管理员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3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1.主要负责人应当熟悉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相关安全知识,并全面负责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

    2.主要负责人至少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督促、检查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工作;

    3.配备相应数量的营救装备和急救物品;

    4.租借场地开展大型游乐设施经营的,应当与场地提供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主要负责人

    安全管理负责人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五条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第三十四条

    5.将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警示标志置于易于引起乘客注意的位置;

    安全管理员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TSG08-20173.11

    6.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在每日投入使用前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产品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的要求,开展设备运营前的试运行检查和例行安全检查,对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并且作出记录。

    作业人员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TSG08-20172.7.3

    注: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如下:

    1.锅炉:D级锅炉。2.压力容器:(1)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性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铝制板翅式热交换器、过程装置中冷箱内的压力容器;(2)盛装第二组介质的无壳体的套管热交换器;(3)超高压管式反应器;(4)移动式空气压缩机储气罐;(5)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者气压给水(泡沫)压力罐;(6)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者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7)蓄能器承压壳体;(8)简单压力容器;(9)消防灭火用气瓶、呼吸用气瓶、非重复重装气瓶。